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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之道——中国第一个旅游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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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W. 担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认为:制度变迁包含三层涵义:一种是特定组织的行为的变化;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在这一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划的变化。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构成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块基石。制度变迁理论涉及制度变迁的原因或制度的起源问题、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形式、制度移植、路径依赖等等。

      制度创新是制度变迁的前提,制度创新是创造性的破坏,即实现旧制度的瓦解,并建立起新制度的安排,制度创新的任务就是设计并锁定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诺斯(1990)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的游戏规则,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之间的关系而认为设定的一些制度规范。

      L·戴维斯和D·诺斯认为,制度创新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因为制度创新存在着一定的时滞问题。造成这种时滞的原因是:制度上的创新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因而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产生;新旧制度的替换需要有一个磨合和适应的过程;一种新制度的出现要受现存法律规定的活动范围的制约。如果现存法律不容许某种新制度的出现,就只有等修改法律制度之后才能实行制度变革。影响制度创新的因素有:产权机制、动力机制、治理机制和协调机制。

      L·戴维斯和D·诺斯进一步把制度创新的全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

      (1)形成“第一行动集团”阶段。所谓“第一行动集团”是指那些能预见到潜在市场经济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能获得这种潜在利益的人。他们是制度创新的决策者、首创者和推动人,他们中至少有一个成员是J?熊彼特所说的那种敢于冒风险的,有锐敏观察力和组织能力的从事全新的“企业家”。

      (2)“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的阶段。先提出制度创新方案,再进入下一阶段的创新活动。

      (3)“第一行动集团”对已提出的各种创新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阶段。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必须符合能获得最大利益之经济原则。

      (4)形成“第二行动集团”阶段。所谓“第二行动集团”是指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经济利益的组织和个人。这个集团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民间组织和个人。

      (5)“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协作努力,实施制度创新并将制度创新变成现实的阶段。

      L·戴维斯和D·诺斯指出,担负制度创新活动职责的“第一行动集团”可以分为三种不同层次,因而在现实世界上有三种不同层次的制度创新,即由个人、团体、政府分别来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但不管是哪一层次上制度创新,其预期的制度创新收益都必须大于预期成本,否则,制度创新就缺乏经济利益动机,因而不可能实现制度创新。至于在哪一层次上实现制度创新,则视哪一层次上可以得到的预期纯收益最大化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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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新闻录入:张红艳    责任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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