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旅游局
关于印发《武当山景点导游(讲解员)电子IC卡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旅行社、导游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加强景点导游(讲解员)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武当山景点导游(讲解员)电子IC卡计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当山景点导游(讲解员)电子IC卡计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当山景点导游(讲解员)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当山特区旅游局对景点导游(讲解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三条 武当山特区旅游局对景点导游(讲解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景点导游(讲解员)电子IC卡
第四条 实行统一的景点导游(讲解员)资格考试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并在特区一家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注册的,持经劳动鉴定的劳动合同书或导游服务中心登记证明材料向武当山特区旅游局申请办理景点导游(讲解员)电子IC卡,并按照要求进行个人信息数据录入。
第三章 景点导游(讲解员)的计分管理
第五条 武当山特区旅游局对景点导游(讲解员)实行计分管理,武当山旅游监察所负责辖区内景点导游(讲解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七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吊销景点导游证: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参与个体商户接拉客行为的;
(七)无故进入宾馆房间滋扰客人的;
(八)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队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八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九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IC卡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IC卡的;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一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按要求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七)到达景点未按规定刷卡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除两分,最多扣除八分)。
第十二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吊销导游证,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
第十三条 对景点导游(讲解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四章 年审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武当山特区旅游局对景点导游(讲解员)实行年审管理,景点导游(讲解员)必须参加年审。
第十六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年审培训考试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十七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必须参加武当山旅游局举办的年审培训和在职导游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十九条 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应为注册的景点导游(讲解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的初评。
第五章 景点导游(讲解员)的星级考核
第二十条 武当山旅游局对景点导游(讲解员)实行星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按星级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景点导游(讲解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报晋升星级,通过相关考核后可晋升一个星级。
连续三年带团无责任投诉事件的;
获得武当山特区或市级导游大赛奖项的;
获得武当山特区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